史记 张志超列传

张志超,山东临沂临沭人
张志超者,青州临沂人也,己巳年(1989)生。始为少年时,身长即九尺,重二百斤,人或畏之,且议其貌,乃短之曰:“竖子凶眉恶目,必不善者也。”
时志超居韶华,气盛,每与父母抵触,一旦有隙,则宿于同窗善之者。广超,姓王,故同学也,志超好与之交游,二人亲如兄弟。及入高中,分文理,学业之压益重,遂不能常视。
志超尝与诸朋党及善篮球者戏操场,方酣,有丽姝过之,众皆注目,志超亦垂涎。密友知其意,以肘击之,窃谓志超曰:“佳人美甚,众皆屌丝,必不能得。今独君凌匹夫之上,若不速追,恐为他所先。”
志超遂奋力逐之,每于课前散学伏窗而窥,或截道问细事,丽姝固未尝言爱也,见其状,颇厌,乃休书告之曰:“吾所欲者,徒学习也。其后敢复扰我,则必发汝于师。”丽姝者,高媛也。
志超怨望,犬然而归,不复接丽姝。乙酉(2005),腊月初一,高媛忽失迹于庠序,数寻不得。居一月,始见其尸于弃厕中,有司按之,求生有近高媛与善之者,座中二人尝与志超有间,乃皆指目而谓捕快曰:“必志超所为。”
捕快问其故,对曰:“吾尝居教室,将如厕,见志超与其故人广超于厕外窃窃私语,且有失度之状,由是知之。”
捕快闻其言,驱车往系志超。当是时,志超方懒寐于榻,其母则具庖于厨,捕快疾入门,厉然问曰:“志超安在?”母惊,不知何意,期期对曰:“方寐耳。”

案发学校
捕快因直入内室,以铐系之,执囹圄中。时志超年方十六,未尝观此势,大骇,竟不能语,不论捕快何以询之,皆不能答。
翌日,俟其形稍定,一捕快携书至,正色问曰:“高氏着何衣?”志超懵然,无以对,又一捕快至,持电棍击之,志超急曰:“白衣也。”复击,且以足暴履其跗,志超痛号,次第言红橙黄绿蓝靛紫诸色,若不称,则操他物刑之。
是夜,众捕快相易而诘,或休憩,或饮食,独不令志超有安。每问之,必合捕快意乃止,不然,诘之无息,刑之不胜。
明日捕头持卷来,志超奄奄一息,四肢无力,形容憔悴,忽闻有人问曰:“高氏乃汝所杀,然否?”语毕,令画押,志超无奈之何,遂曳手而纹,纹罢,昏然仆寐。
有司复遣捕快擒广超于其家,亦以威逼之,广超以头抢地,誓曰:“鄙人自出世以来,未尝有违法乱纪之事。今方竭力学业,以大学为志,安有以欺众邪?”
捕快寒哂,谓广超曰:“志超,汝之善友而共犯也。其既语矣,汝焉得不招?”
广超衔恨于志超,欲与庭对,然志超精神萎靡,不能言语,此事遂除。广超发尽上指冠,俄已晓无回天之力,亦画押。
越明年,有司举审于州庭,以为志超、广超罪极不赦,宜判而刑之,宣辞曰:“志超素顽劣,以竖子结党,每有逾规没矩之事。乙酉春某日,晓,见同窗高氏起如厕,竟生淫心,入厕,先奸而后杀之。此罪天人共怒,若不囚于缧绁,令罪终生,则邦国法度何以教民?世人愤恨焉能平复?今以志超强奸杀人之罪,刑无期,以广超包庇之罪,刑三岁。”

出狱后的张志超与母亲在一起
当是时,天下之民闻此判决者,无不欣然鼓舞,皆赞有司立案之速,刑人之善。志超、广超则抑郁狱中,日夜惊惧,一旦风吹鼠动,则辗转难眠,饮食不安,唯恐其命忽丧于黄泉。
志超母虽严教其子,然亦未尝虞此者,乃收其行李,自乡移志超所服刑之狱旁,且工且探之,常问志超冤否,欲得实情,皆不答。
居六岁,母持饮食探监如常,志超忽泣涕不止,紧执母手,曰:“儿甚冤,未尝杀人,此人之祸我也。”
母闻之,始惊,问曰:“何不蚤告于我?”
对曰:“念去去,日夜切齿拊心,然敢怒不敢言,以捕快审我者在焉,今其人稍去,是以敢言之。”
母以掌拍其胸,对曰:“儿既能言有怨,则母必当救儿。”归,求律师可承其案者,数寻不得。复往远州,得李逊、王殿学、王朝勇及怜之者数人,皆欲洗志超之冤。
逊先问志超与其母,复问广超及庠序能晓其事者,又因故交至临沂、济南发昔日卷宗,引证持据,一一列举比对,无不骇然。已而为万言书,上高院,其中有语曰:
“志超奸杀案,以今观之,甚异,何哉?若言奸之,何无精斑及其人之馀迹?若言杀之,何无真凭实据?独以二书生空口之言,则妄下决断,诚非法也。伏望细察之。”

张志超出狱后回乡祭祖
高院既闻,亦觉非常,乃下省院复审。
及己亥冬,复审既罢,果以无罪论之,志超、广超俱洗其冤。
当是时,志超盖而立之年,自其十六入狱,凡十五岁。蜀有怜之者为诗《少年行》而志其事曰:
十六入缧绁,而立始得归。
出问白发母:亲者尚有谁?
祖父母既去,乃父冢颓颓。
蛛结梁上网,室生破墙梅。
炉灶出铁銹,卧榻积木灰。
旧具多尘土,儿物与身违。
悲情难自诉,持卷寻向北。
对父焚案书,泣涕恐人窥。
志超复闻广超在浙务工,以为皆由己,亲休书告曰:“向者之罪,俱在鄙人,志超何以一人之不言,而陷足下于囹圄。今者出,愿牛马于公,以报不义。”
广超得其书,急乘高铁至其乡,寻志超,抚其背而叹曰:“事既往矣,君何以自责如此?且君所以不能言者,与我同耳,屈打成招之下,焉能相安?”
是日,亲戚及同乡知其事者,皆具厚礼以贺之。志超因留广超而宿,是夜举宴饮酒,悉大醉,竟不知晨曦何时至焉。
叔同曰:
初,有好事者闻志超案及其脱身之信,大不说,窃议于网上曰:“志超者,实杀人者也。其人所以免罪而出者,徒间法律之隙,有司不能得实证,而时过境迁,追亦不能及,卒得所谓洗冤之名,其实非常也。”
初,志超慕佳人而卒不能得,及佳人猝亡,同窗固论及其人,以为挟恨报之。复会捕快以速结案为务,而欲以此邀功请遗,则相与谋志超。悲哉!时志超不过二八少年,焉视人心若此?一旦威逼厉吓,竟不能言辞,由是临祸。
然此案虽告结于此,犹有可疑者,当时执法、断案之吏,固未面案而陈,实杀人者遁于何方?志超徒入狱而空糜光阴十五载,补偿几何?使此三事未有以慰世人,则窃以此案虽结而难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