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明清时期"灭门知县"真的存在吗

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明清时期

在我国明清时期,实行的中央集权制度,一切以皇权、君权为尊。中央以高度集中的权力方式掌控整个国家,但若要面面俱到也是力不从心。

所以在各个地方、各个辖区还会有专门的地方官进行管理,且实行的是本籍回避制度,也就是说不能在自己的老家当辖区管理,以求公正。

在当时,这些地方官又被老百姓们称之为"父母官",就是百姓们希望官员能够像父母对待孩子一般对待当地居民。

但是有一句话说得好,"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地方官作为当地几乎可以一手遮天的地位存在

人们在其位就很难只谋其政,利欲私心无时不刻不在勾引他们犯罪,严重一点说,百姓的性命都被他们捏在手里。

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明清时期

1、 州县官的本职工作

在古代,州县官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长、县长,作为第一审级,他们也是直面百姓的第一级别的政府官员。

在我们如今的一些影视作品中,常把县官戏称为"七品芝麻官",但是要知道古代官阶分为九品,每品有正、从之分,共十八级,从八品起,相当于我们如今的科级干部。

就是在普通人看来是个官,但在从政者眼中啥也不是的知事通判之类的佐官。也就是说,七品知县虽然是个芝麻官,但也是正堂正印,权力不小的行政官员。

在过去,朝廷六部的一切政令都需要下达到县里,再进行颁布、实施,不管县令的官多大,至少在这里县里。

他就是掌管一切的老大,这个范围内的一切案件都需要先经过州县的审理,再进行上报。明代规定:"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称诉者,笞五十,止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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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从古至今,越级上报都是很敏感的事情,就算是在普通的职场里,越级也是一件足以丢掉工作的事情。

所以说,不到万不得已,极少有人越级申冤,因为你一旦越级,就需要先受刑,等你挨过刑罚且个人行为活动力自如,方能继续上诉。

司法审判是县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受理案件时,仅对户婚田土钱债类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有权结案,其馀徒罪以上案件均需解送上司衙门复审。

也就是说,除了普通民事纠纷及轻微后果的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县官全都要上报,不得私下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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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他们的案件都是有记录在册的,每个月上交一次工作汇报。从这里看,县官的权力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大,他们更像是解决家长里短的村委会主任,而不具有对百姓的生杀大权。

2、 "灭门知县"真的存在

明清时期的州县官,作为朝廷政府面对百姓的第一级别的父母官,辖管百姓事务,理当备受尊崇。

然而民间却 还有"灭门知县"的说法。但这里的时间出现错误,"灭门知县"就算真的存在,那也已经是清晚期时候的事情了。

在《大清律例》中,按照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罪犯从被捕到处决需要极长的审理流程,且州县官是没有权力对其处以极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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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清晚期,民间战乱频生,朝廷逐渐将权力下放。当时太平天国运动影响过大,为了更加快速地解决叛民,州县官拥有了就地处决的权力。

咸丰五年(1855)四月,香山知县擒获洪兵首领吴万刚、锺成就就立即处决,"贼党四百馀枷毙之"。在平时州县官当然没有权利这么做,但在战乱时期,政府需要在最快的时间内镇压叛乱,清除痕迹,就此开了州县官的方便之门。

权力一旦下放,要收回就很难了。光绪元年(1874),御史邓庆麟奏请将死刑终审权收回朝廷,但广东巡抚张兆栋复奏,同意停止对诱拐出洋罪犯"就地正法"。

但对盗犯"请仍照就地正法章程办理"。也就是说,仍然保留其手中部分的死刑权力,但是州县官对于当地的权力包含过于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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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一个人打成盗犯根本不是难事,法外酷刑更是在遮掩下频频发生。

同治时期,县官杜凤治就对原本情节不重、罪不至死的偷窃犯施以极刑,这个极刑为"钉人架子",历代典籍中从无记载,谁也不知道是杜凤治自创还是学习得来的。

这样的极刑架子自杜凤治刚上任就下令添置的,其手法之熟稔,态度之常见也足以证明当时州县官们明面之下的潜规则究竟有多少,"灭门知县"不再是说说而已。

3、 就地正法是政府失败的恶果

在我国史籍记载中,州县官的权力不过尔尔,生杀大权始终掌握在皇权手中,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从清代政府放宽底层官员权力的那一刻,就滋生了他们对权力的欲望,从无笞刑实权到可以方便行事,再到法外酷刑屡禁不止。

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明清时期

这都是开放权利的失败恶果,而这样的恶果却要由百姓来接受。

清晚期政府统治不当,导致民不聊生、民怨四起,义军突起让朝廷紧迫感加强,为了保证权力犹在,朝廷政府放开了手中的生杀大权。

别说就地正法了,就算施以极刑也不过是州县官稍稍遮掩就能盖过去的事情,因为清晚期的法外酷刑在清朝的官方档案、典籍中是很难找到的。

这就足以见到当时的黑暗与官官相护,明面上的粉饰太平是他们所拿手的,失败不过是时运不济,怪天怪地也不会怪到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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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正法"是清政府政策失败的结果,法外酷刑则是被反馈到百姓上的恶果,这一切都源于他们对生命的轻视与无知。

这样的事情发生不是一句欺上瞒下可以概括的,而是整个朝廷的失败导致的,当权力大于能力时,必将滋生恶念。

参考文献:

《大清律例》

《香山县乡土志》

文/南宫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