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密无间到渐行渐远,保甲法的推行,为何使王安石君臣“反目”
自960年赵匡胤建立北宋,到治平四年(1067)宋神宗继位,已历经一百零七年,从最初剪灭各割据政权,到与辽、西夏的屡败屡战,并与之签订的每年给二者巨额白银与绢的合约。百年之后的北宋王朝已经像一个垂垂老矣的老翁,被国家积贫积弱的重担压得直不起身子。
此时继位的神宗年仅20岁,正是血气方刚的时候,心中也有恢复汉唐盛象的远大抱负,于是同积极主张变法的王安石一拍即合,随即拉开了熙宁年间的变法序幕。随着变法的深入,政府一扫以往贫弱之窘况,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但其在推进过程中,早已埋下了种种隐患,接着保甲法的推行,隐患也随之显现,宋神宗与王安石这对君臣从最初的共治天下逐渐走向“反目”。
一.阴云密布的宋朝天空
一百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强盛的王朝从巅峰走向低谷。北宋王朝同样如此,经过百年后,彼时的北宋不仅是政权内部阴云密布,之外同样是狂风满楼。
1.囊中羞涩的朝廷
北宋朝廷内部此时面临的财政危机是空前巨大的。有宋以来,重文轻武的现象从未有过改变,这便造成了文官集团的大力发展,不仅是权力在发展,数量同样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据时任户部副使的包拯陈奏,宋真宗一朝,全国各级文武官员尚不足一万人,但到了宋仁宗时期,这一数字已经来到了一万七千多人,短短四十年间的竟然增加了近一倍,如此冗官现象,就像是一群趴在国家身上的吸血虫,财政支出自然是愈发艰难。
北宋供养的军队同样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区别于唐朝时的府兵制,北宋的部队许多是脱离农业生产的,这一部分的士兵到了宋仁宗时代竟然扩大到了125万之多,军费开支是政府财政支出的六分之五。北宋与辽和西夏签订的合约又使得每年要赠送大批物资及白银给他们,签订之时只顾眼前之苟安,签订后的财政负担便一朝一代的慢慢累积,直至政府无力承受。皇室的奢靡更是压得政府财政喘不过气来,宋仁宗祭祀一次天地,花费竟然高达1200万贯之巨。这一切的一切的,终于使得北宋朝廷囊中羞涩,迎来了空前的财政危机。
2.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
随着大官僚、大地主阶级兼并田地之风盛行,便出现了《宋史食货志》中记载的“势官富姓,占田无限”的严重局面。他们兼并的自然是那些无权无势的自耕农田地,也不会给出什么实质性的补偿,这便使得被兼并土地的农民无奈只能成为他们的佣户,二者之间的阶级矛盾越来越大,当矛盾逐渐大到无法调和时,农民起义便爆发了。有《续资治通鉴》记载的,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口号的王小波、李顺领导的农民起义;宋仁宗、英宗时,则有王伦、张海等领导的农民起义。《欧阳文忠公文集》评论此时的境况是“今盗贼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天下祸患,岂不可忧?”
宋仁宗也发出了“大臣无一人为国了事者,日日上殿何益?”的感叹。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已动摇了北宋的统治根基。
3.边境危机
虽然宋廷与辽和西夏签署了和平条约,使得双方并未爆发大规模的军事冲突,但当时边境依然冲突不断,西夏与辽国的骚扰从未停止,且正如《司马法》所言“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因此整军备武从来就是大事。但国内的战备情况却是,由于边疆无大的战事,导致战备松弛,骑兵甚至不会披甲上马,且当时的军事制度也导致将军与士兵之间的配合毫无默契,军队战斗力大打折扣,这样一来,无疑使得边境危机愈发严重。
二.君臣反目的背后——君威不可撼
面对北宋的内外危机,刚继位的神宗有着他那个年纪进取的精神风貌,一心想要改变现状,洗刷列祖列宗对敌国屈膝的耻辱,重振朝堂,使大宋恢复生机。神宗追求的“国之要者,理财为先,人才为本”的理念同王安石的施政理念不谋而合,于是君臣开始携手推行改革,欲共创一个国富民强、朝纲复振的盛世。前期神宗对于变法大力支持,甚至直接罢黜了反对变法的官员,使新法的实施不被掣肘。然而随着变革的深入,尤其是在保甲法推行后,神宗与王安石的政见分歧开始显现,并最终走向反目,招致了变法的失败。这其中的缘由又是什么呢?
1.实践与理论的巨大反差令神宗失望
保甲法的主要内容及目的是寓兵于民,从而节省军费开支,并保证国家兵源充足,加强国家军事实力。为了提升保丁的军事素质,相应的出台了两项措施,一曰上番,一曰教阅。上番就是让保丁到官方指定的政府训练基地进行军事训练,时间各地不一,通常为十天半月,以此提高军事技能。教阅则是针对各州县推举的保丁进行军事培训,时间为一月。
本来是想加强保丁军事素质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军事训练成了保丁的一个沉重负担。因为是政府文件又无法逃脱,加上又多了各级官吏进行盘剥,导致有保丁为了逃避教阅,自残身体的情况出现,甚至有的保丁们走投无路开始群起反抗政府,使得新法施行的狼狈不已。面对这种情况,神宗对新法有了质疑,实践起来的新法带来的恶果是万万没想到的,《宋史》记载,其对王安石言道“民言合而听之则胜,亦不可不畏也”。然而王安石却依然固执己见,于是君臣二人渐生嫌隙。
2.变法负面影响需要替罪羊
保甲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是一部分,还有其他新法招致的民怨,使得神宗不得不推出王安石来做替罪羊,就像当年的汉景帝诛杀晁错一样。变法后,民怨沸腾,甚至出现了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集体进京上访,直奔王安石住宅闹事的情况。
熙宁七年四月,被王安石提拔的郑侠画了一张《流民图》进呈神宗,其言说民间惨状,平民百姓扶携塞道,质妻鬻子,横死街头,于是恳请废除此害民之法。此时两宫太后也是声泪俱下言说,“安石乱天下”。加上政敌对王安石的攻讦,以及对新法的抨击,此时的神宗可谓压力巨大。变法的推行自上而下得罪了各个既得利益者,甚至百姓也开始反对。
民意不可违,尤其是在真切感受到新法对他们的伤害之后,那么此时想要平息各方势力就必须给他们一个说法,出于皇权威严的考虑,神宗自然是不能出来来个罪己诏的,便只能归咎于王安石。出于这个目的,神宗便渐渐疏远了王安石,最后二者也不可避免的走向了对立面。
3.君权不可动摇
保甲法的深入推行,使得神宗与王安石隔阂渐生,这不仅仅是由保甲法招致民怨沸腾带来的,更是在变法进行过程中,由于二人政见不同引起的。王安石又是一个固执己见的人,因此二人在路线上产生了分歧。
政治上,路线之争说到底就是权力之争,此时神宗开始意识到给与王安石的相权权力太大了,《宋史》记载“欧阳修、文彦博,荐己者也;富弼、韩琦,用为侍从者也;司马光、范镇,交友之善者也;悉排斥不遗力”,可见王安石对朝中反对者皆一律排斥,然后重用支持新法的人。
神宗开始意识到王安石权力过大了,甚至开始在朝中培植亲信了,一旦任其发展,往后其携百官要挟自己,岂不是凌驾于君权之上了吗?这是每一个智力正常的帝王所不能接受的,于是神宗开始有意识的加强了自己的君权,从而抑制王安石的相权,包括让反对新法的司马光留下,以此来分王安石的权。因此,后期神宗觉察自己君权受到威胁时,便开始有意打压王安石了,这也是保甲法的推行使得君臣反目的原因。
三.保甲法的影响
王安石推出的保甲法虽然和他主导的熙宁变法一样最终宣告失败,但其依然对变法的那个时期以及对宋王朝后来的命运产生了巨大影响。
1.虚假的军事繁荣
宋王朝一直苦于财政危机,也无多馀军费供养军队,因此保甲法的推行使得北宋王朝表面上的军事实力迎来了繁荣期,这种既无太大开销,又能“随时征战”的保甲,给统治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满足。至元丰年间,北宋帝国的保甲数达到了693万人,这个数字至少是挺唬人的。然后这些保甲们竟然无一次被使用过,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讽刺。元丰四年西征西夏,本计划动用保丁,却被主帅拒绝了。不曾发挥其预想的军事作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带来了民众的极大反弹,前文已提到,保甲法使得百姓苦不堪言,额外加重了自身负担,甚至出现了聚众抵抗政府的事情。可见,保甲法对当时的统治者来说,只是带来了表面上的心理满足感,并增强了对外征战的信心,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失去了民众对于新法的舆论根基,为变法的失败埋下了隐患。
2.招致北宋灭亡的祸根
一直以来,北宋的军事基调是守内虚外,然而保甲法的推行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格局,使得内部禁军实力大大受损,后来金军灭亡北宋于此亦不无关系,甚至可以说保甲法的推行是后来北宋灭亡的祸根。北宋初年,一方面为了避免国内出现枝强干弱,威胁中央王权统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为了抵御北方契丹的现实需要,帝国集中了大量禁军兵力拱卫京师,巩固王权。正因为如此,宋真宗时期面对辽国萧太后的大举进攻,最终仍能保京师无虞。
然而保甲法的实施,使得这种局面被改变了。一方面,出于政府节省财政开支的需要,原来占全国军队总数近半的中央禁军被缩减改编,另一方面,保甲法的实施本计划用来替代部分禁军的,然而保丁现实情况中的战斗力彻底让这个计划流产了,不仅是帝国对外战争不曾见到保丁的身影,后来金人入侵,几百万的保丁也不曾起到一丝抵抗作用。由此可见,保甲法的实施造成了北宋军事格局的事实上的改变,并最终使得京师力量减弱,后来面对金兵入侵时无法进行有效抵抗,进而招致了北宋的灭亡。
四.小结
神宗继位后的日子并不轻松,外有因先祖遗留下来的对外财政支出,内有因冗官冗员带来的财政负担,使得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加上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更是令其焦头烂额;边境上的两个邻居亦不是好相与之人。
面对此种困境,年轻进取的神宗皇帝与人虽中年,但仍然怀揣改革理想的王安石一拍即合,开始进行轰轰烈烈的熙宁变法。随着保甲法的深入推行,新法展现的真实情况让年轻的神宗开始动摇了,面对随之而来的农民请命,两宫太后的施压,以及反对派的抨击,神宗不得不让王安石做了变法的替罪羊,并且开始疏远了这个曾经亲密无间的宰执大臣。
令神宗无法容忍的是他感觉自己的君权受到了相权的蚕食,于是出于一个封建帝王的本能反应,他开始有意识的打压王安石,最终二人也走向了对立面,保甲法也连同新法失败了。然而其带给神宗当朝的恶劣影响并未因失败而消失,反而动摇了北宋的军事格局,并最终为北宋的灭亡埋下了隐患。
参考文献:
1.《宋史》
2.《续资治通鉴》
3.《欧阳文忠公文集》
4.《司马法》